Article 16

Repealed

林木品种的审定结果,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自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品种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核查后,一年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复审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