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不得擅自调整与修改;确需调整与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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