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发挥其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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