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村内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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