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每年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从每个采暖期热费中按比例提取;

(三)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