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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