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议案处理意见的审议或者审查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对议案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应当由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下次例会的议程;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应列入大会议程,也不宜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