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Article 7In force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项目和改变原建筑用途、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和再装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