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

(一)国有林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国有林场、渔场除外)等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宜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城乡居民在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宜林地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继承、转让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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