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渔场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每年3月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在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野外用火。重点林地设专人看护,设卡、巡逻。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当及时组织扑救。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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