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迫交易;

(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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