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布依语、苗语;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布依文、苗文同汉文都成为执行职务时使用的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文字推行、翻译、研究和指导机构。

自治州的州级国家机关牌匾,应当同时使用布依文、苗文和汉文制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