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规划、国土、公安、工商、卫生、城管、物价、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或者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