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建设殡仪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建设殡仪馆的,应当配套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建设尸体储运中心。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
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