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适用的侨眷范围为: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审核认定其侨眷身份时,需由公证机构出具扶养公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