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后的私有房屋,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处理,也可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管协议由其代管。承租公房要求保留公房承租权的,自批准离境之日起二年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予以保留,双方订立协议,按照规定缴纳房租。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在出境前已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公房,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未购买的公房,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属,可以继续居住,按照规定交纳房租;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当地房改规定优先购买原有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