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