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受理门牌编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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