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2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Article 11Amended市区范围内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产权所有人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范围内的,由产权所有人向县(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县(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