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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