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并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限制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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