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