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完备,并接入城市公共管网;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三)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使用条件;

(四)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

(五)道路、停车场(库)、非机动车棚(库)符合规划要求和通行使用条件;

(六)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七)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按照规划建设完成,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并交付备案;

(八)路灯安装完毕,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

(九)住宅信报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满足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的要求,符合通邮条件;

(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楼牌、单元牌以及户牌;

(十一)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并经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建材以及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项目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