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邮政等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