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开垦、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