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