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