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