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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