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地质环境的日常观测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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