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依据。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国家地质资料汇交规定进行汇交。

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