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资金,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对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五)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七)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八)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

(九)资助培养高科技领域中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

(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一)其他与科学技术创新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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