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收集和管理各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

(二)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三)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不得裸露堆放,随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排放,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五)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

(六)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