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会计咨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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