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并处以委托单位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抢修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对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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