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持下列文件资料,报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领取《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地面附着物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三)规划、土地部门测制的建设用地图纸;

(四)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林权证》;

(五)需要采伐林木的,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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