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民族乡发展林业,并按照《湖南省林业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林农的利益。

对于林木资源丰富的民族乡,可以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按照略高于一般乡的标准安排林木采伐指标,并由林农依法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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