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大会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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