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研究办理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在收到代表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绩效或者目标考核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