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Article 16Amended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三)预算、概算执行;(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五)投资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