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投入。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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