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内向专业档案馆移交;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的次年6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30年即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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