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属国家所有,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和规范整理,并按照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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