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未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的;
(五)无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六)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七)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八)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