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

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绿化用地面积的工程项目,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易地绿化措施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苗木费、劳务费等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