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标牌的;
(三)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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