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城镇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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