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县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批后实施。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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