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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