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外墙立面装饰和沿街门店的门头牌匾、设置的户外广告物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禁止跨道路架设广告牌。

城镇规划区内的沿街建筑物外墙立面装饰和门店的门头牌匾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文化特点。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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